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在什么条件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情况】:(2021)浙0104民初3661号
H某(被告一)与L某(被告二)是夫妻关系,H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陆陆续续向C某(原告)借款1008万元,H某个人向C某出具借条,借条约定借款用途为“周转”、“投资款”等,并由其妈妈W某(被告三)提供一般保证,借款到期后,H某无力偿还借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起诉讼。
原告认为本案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和投资,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妻子L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在起诉过程中保全了L某的个人财产。
由于H某与L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双方因经济问题已经在不久前离婚,若该笔债务一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妻子L某将承担巨大的法律责任。笔者接受L某委托后立即展开工作,收集相关证据,积极参与诉讼。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因本案债务没有L某的签字,也没有得到事后追认,且本案债务数额巨大,远远超出了家庭生活的支出范围,虽然原告提供了部分证据来证明有部分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与整个借款金额来比较比例比较小。因此,本案的债务属于H某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L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建议】
作为夫妻一方,在面临夫妻共同债务诉讼时,首先要积极参与诉讼,不能放任不理,否则不进行抗辩,一旦法院判决下来承担责任,将会影响巨大。另外,对于夫妻一方单独借的债务,不要随便进行签字确认。